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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宏是一家地處廣州的國有企業集團的內部審計中心主任,全面負責該集團的內部審計工作,公司在全國有11家下屬子分公司,根據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內部審計工作由集團公司總裁直接分管,并在其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總裁匯報工作,審計報告經相關程序審定后發集團高管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傳閱和運用。黃宏到該崗位工作時間只有1年,是從集團公司會計與資金中心副主任升職而來。
集團華東子公司總經理吳寒兩次邀請內部審計中心派人前往該公司進行專項檢查,主要側重于風險管控的把關,因該種檢查比較敏感,黃宏出于審慎和防范審計風險的考慮,一直以工作忙不開和主管領導要批準為由予以婉拒,吳寒也向總裁進行過匯報和申請,但始終未獲同意。時至年底,華東子公司業務帳與財務帳出現較大差異,吳寒以此為由再次向集團公司總裁申請專項檢查,后獲批準,由內部審計中心派檢查小組進駐華東子公司進行短期專項檢查,并提出了相關的管理建議。因該專項檢查屬臨時性領導交辦任務,未列入年度審計計劃,并且公司對管理建議的出具程序未作明確規定,就未向公司其他高管及相關部門負責人通報和口頭匯報(包括分管該子公司的集團副總裁及分管集團財務工作的集團財務總監)。
檢查結束后一個月,集團財務總監向集團負責監督的副總裁告發說該子公司出現了風險事故,集團負責監督的副總裁隨后批評了黃宏未向集團財務總監匯報該次檢查結果的行為。黃宏則認為:
1、該業務屬于年度審計計劃之外安排的非正常項目,且以風險把控為主,應對子公司的積極性進行保護,不應過度暴露。
2、該業務屬于經主管領導特批的受邀項目,自己沒有主動或被動匯報的責任。
3、集團財務總監人為夸大子公司情況,并將其上升為風險事故,有違公司規定并損害了集團公司及子公司的利益。
黃宏的困惑是:負責監督的副總裁及分管財務的財務總監的要求合理嗎?針對該類業務,該如何做才能正確處理好與總裁及其他相關高管的關系,同時又不損害集團及子公司的利益。請大家給黃宏出出主意。
一、審計結果不通知財務總監肯定是錯誤的。按常規的流程,如果審計部門對子公司財務審計出了問題,應該將審計結果與集團的財務部門溝通后再上報各個總裁。就我的經驗,其溝通過程中可能會有各種意見,比如審計部門和財務部門對公司制度的理解,對問題的定性等等。集團財務總監對全系統的財務負責,不知會他就將審計報告報到總裁那里,如果我是財務總監肯定以為是審計部門在告我的狀,其憤怒程度可想而知。
二、按第一點所述集團公司管理層是管理中樞,有權利知曉子公司審計過程發現的問題,而且是在集團公司范圍內未擴散到其他分支機構,根本不涉及對子公司積極性的保護問題,退一步講既然是子公司老總邀請你去審計,他就是希望你幫他發現問題的,子公司老總都不怕自己的管理缺陷被上級公司知道,集團審計部有必要為他藏著掖著嗎?
三、財務總監認定子公司的行為是風險事故,我猜有可能包含對審計部的做法不滿意的成分,但也不排除確實問題很嚴重,換位思考一下,任何一個財務總監都不希望自己管轄范圍的內的公司出現風險事故吧?出了事故特別是跟財務相關的,他豈不更丟臉?
另外,猜測一下,這個子公司的老總是不是新到任的?想通過集團審計把以前的責任和自己撇清楚?。?/p>